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实行单校划片、“两个一致”(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一致并单独立户;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地址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独立房产证地址一致)的招生入学办法。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到户籍所在学区学校入学。小学和初中报名登记依据材料主要包括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房产证等。入七年级就读的还需要提供小学当年颁发的毕业证书。
非住宅用房(如商业用房、工业用房、办公用房、阁楼、地下室、车库等)和共有房产不能作为本学区入学依据。
适龄儿童、少年的户籍挂靠在某一亲友处(非适龄儿童、少年的直接监护人),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在某亲友处,但在城区无房产且不在城区实际居住和职业,应回父母实际居住地或职业地接受义务教育。
适龄儿童、少年有下列情况其中一个的,凭相关证明材料,与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享受同等入学政策:
(1)适龄儿童、少年父母中一方户籍不在本区,另一方在本区职业,其户籍随另一方在本区生活并实际居住的,以实际居住地(房产证地址)确定其入学学区;
(2)房屋拆迁户。因旧城改造、拆迁过渡等缘故造成人户分离的,拆迁户需提供拆迁协议和原房产证等证明材料,拆迁后重新购房的,以新购房产确定其入学学区;拆迁未购房的无房户,凭拆迁协议,制度上按其原居住地(原房产证地址)所在地确定其入学学区;拆迁异地安置的,以安置地确定其入学学区;
(3)随父母户口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落户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其父母双方均未购房,户口从未迁移过,且实际常住,第三代适龄儿童、少年可依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籍、房产证地址确定其入学学区;
(4)全家已实际入住,非因本人缘故未办理房产证、未迁移户口的,凭购房合同和发票、水、电、气、物业管理费发票等有效凭据,经调查核实后,在实际居住地确定其入学学区;
(5)因故未取得房产证的城市低保家庭子女,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调查核实后,在实际居住地确定其入学学区;
(6)父母离异的适龄儿童、少年户口与人民法院或者民政部门认可的抚养人(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一方)在本行政区内房产所在地并实际居住,在实际居住地确定其入学学区;
(7)自建房。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双方或一方的户籍与自建房住址相一致,且能提供房产信息证明(房产证、建筑许可证、宅基地使用证其中一个)及乡、村两级证明材料的,可依据自建房确定其入学学区。若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双方或一方的户籍与自建房住址不一致,但能提供无房证明及乡、村两级证明材料的,经调查核实、公示无异议后,在实际居住地确定其入学学区;
(8)其他特殊情况的,由招生入学职业领导小组及区教育局依据政策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协调解决入学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