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季也是求职季,对于即将毕业的大学生来说,又到了毕业生签订三方协议的时节。如果出现劳动纠纷后,这个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北京顺义区人民法院后沙峪法庭法官周益表示,三方协议并不等于劳动关系的正式确立,劳动合同签订之后,就业协议约定的内容依然有效。
案例
违反三方协议 毕业生告用人单位
2010年,小李于上海某大学毕业,与被告某公司及上海某大学三方,共同签订了《上海高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协议约定小李毕业后到被告职业,被告将小李的档案转至北京某公司处。后小李到被告处职业,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但随后小李的档案一直未从学校转出。2012年4月,小李之母受小李委托将其档案从上海某大学处取走,小李因此起诉被告要求赔偿未将人事档案调回北京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一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在就业协议中明确记载了原告的档案接收单位名称和接收地址,随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并没有对档案移转作出明确约定,故就业协议关于档案移转的约定仍然有效。因此小李要求被告支付因原告自行调转档案而支付的费用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释法
签订劳动合同 三方协议不废止
顺义区人民法院后沙峪法庭法官周益表示,三方协议书是指是为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毕业生所在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职业中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签订的协议。三方协议的法律性质系预约合同,是对双方确立劳动关系的最基本情况进行约定,其主要权利义务在于约束双方一定时限内就签订劳动合同进行磋商谈判,而不是正式确立劳动关系。
正式确立劳动关系还是要签劳动合同的。三方协议书本身具有独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份单独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却存在法律拘束力,如果双方未按照就业协议约定签订劳动合同,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一定的赔偿职责,也就是三方协议书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自在约定违约金。
劳动合同签订之后,就业协议被劳动合同所替代,就业协议约定的内容依然有效。劳动合同中对毕业后的户口、档案等难题没有约定,而就业协议书有约定的,毕业生可以据此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劳动合同是就业协议的承继和补充,劳动合同签订之后,就业协议并非完全废止,就业协议内容应被劳动合同所吸收,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与就业协议约定的内容相矛盾的,视为劳动合同对就业协议的变更;劳动合同没有明确而就业协议明确约定的内容,应仍然有效。